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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再出发】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报告会 | “陈兴良刑法学”新书发布会

2017-12-15 学术之路

2017年12月10日下午2时,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报告会暨“陈兴良刑法学”新书发布会在国家图书馆文会堂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联合主办。


出席活动的嘉宾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张守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社长、副总编刘志

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院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林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处长刘树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付立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等。


活动同时开启了网络直播平台,实时在线观看人数近四十万人。


从1977年恢复高考,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到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的出台,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经历了恢复重建到不断繁荣发展的历史进程。作为中国刑法学界的标志性学者和中国刑法学发展轨迹的见证人,陈兴良教授以其勤奋严谨的学术风格和扎实厚重的学术作品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推动了中国刑法学知识的转型。


为纪念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和陈兴良教授第一本著作出版30周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陈兴良教授的14种18卷个人著作集中整理出版,并邀请陈兴良教授发表题为“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之学术报告。


活动环节:

第一阶段:“陈兴良刑法学”新书发布会

第二阶段:“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主题报告与评论


1

第一阶段

“陈兴良刑法学”新书发布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首先发表了开幕致辞。张守文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向与会来宾、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表示感谢。张守文教授表示,中国刑法学目前在整个法学学科中居于显学地位,这与几代刑法学人的砥砺奋进密不可分。


陈兴良教授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作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同时也是法学界的第一名长江学者,陈兴良教授为中国刑法学的建设与北大刑法学科的发展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


多年来,陈兴良教授始终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术品格,笔耕不辍,著作等身,其研究领域横贯刑法哲学、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教义刑法学及至判例刑法学,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继往开来的标志性作用。在法学界,人们往往将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所著8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戏称为“天龙八部”,套用金庸先生的提法,陈兴良教授此次集中出版的18卷著作则可以被称为“降龙十八掌”。


这套著作的出版必将为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


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院长、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在致辞中,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北大法学院和陈兴良教授表达了感谢。


作为一名资深实务工作者,刘卫东主任认为,刑事司法实务的推进离不开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引,陈兴良教授的著作在刑事司法实务界有着巨大影响力,是实务人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此次新书发布为实务工作者再次提供了一个系统学习刑法学理论的机会。刘卫东主任勉励在座青年律师和学生学习陈兴良教授勤奋严谨的治学精神、坚持不懈的研究品格和淡泊名利的人生态度。


最后,刘卫东主任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下一个40年作出了十分乐观的展望,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在未来的40年里将会与中国的经济发展一道,取得更加辉煌的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志副社长、副总编在致辞中表示,“陈兴良刑法学”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长期以来打造学术精品品牌战略计划的重要部分,这套丛书是陈兴良教授个人独著的集大成之作,忠实地记录了陈兴良教授的学术历程,代表了中国刑法学的学术走向。


陈兴良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颇具渊源,其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学术著作《正当防卫论》就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陈兴良刑法学”的出版对于广大读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幸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亦与有荣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赠送“陈兴良刑法学”系列丛书。


在三位主办单位代表的致辞之后,活动进入“陈兴良刑法学”图书捐赠环节。陈兴良教授、刘志副总编辑、张守文院长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陈志红馆长共同举行新书揭幕仪式和新书赠送仪式。


在其乐融融的赠书合影之后,陈兴良教授发表致辞。


陈兴良教授指出,“陈兴良刑法学”丛书是自己三十年来研究成果的展示。作为一名改革开放后进入刑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自己是过去40年中国刑法学理论演进的一个学术个案,见证了中国刑法学从学科重建到逐渐展开、直至目前成为各部门法中的显学的历史进程。


同时,作为一名写作者,陈兴良教授的研究脉络是从刑法哲学到本体刑法学,再到规范刑法学,最后再到刑法教义学,这一轨迹也与中国刑法学的理论进化史相吻合。


陈兴良教授对出版其著作的各个出版机构——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表示感谢。陈兴良教授的第一本专著《正当防卫论》于198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距今正好30年。该书在陈兴良教授的学术生涯中具有特殊意义。1998年,陈兴良教授的《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陈兴良教授自己最为满意的著作之一。自2006年起,陈兴良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合作更加密切,大部分专著此后都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次“陈兴良刑法学”丛书的出版,是陈兴良教授30年的一个学术总结。在此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付出了辛勤劳动,陈兴良教授对他们致以诚挚感谢。同时,陈兴良教授也向北京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陈兴良刑法学”14种18卷著作中有9种13卷是在北大完成的。正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宽松的学术环境和优越的学术条件造就了陈兴良教授今天如此丰硕的学术成果。最后,陈兴良教授还向北京冠衡刑辩研究院及刘卫东院长对丛书出版提供的资助与支持表示感谢。


“陈兴良刑法学”丛书既是陈兴良教授过去30年学术写作生涯的总结,同时也是陈兴良教授未来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起点。陈兴良教授认为,丛书的出版使他卸下了包袱,从而能以一种更为轻松的心态对待科研与写作。


2

第二阶段

“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

主题报告与评论

本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主持。


作为主持人,车浩副教授解释了活动主题中“40年”的由来。


一方面,今年是高考制度恢复40周年,高考的恢复为许多人提供了上大学的机会,同时意味着公开、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的重建,意味着学术研究作为一种职业的重建,也意味着学术行业自此开始将有源源不断的人才持续涌入、薪火相传,这是学术传统和学术史形成的前提。


在1949年至1977年期间,中国刑法学研究缺乏大学依托和教育传承,既无阵地,也无系统,处于停滞乃至空白的状态。因此,1977年高考制度的恢复同时也是当代刑法学研究全面恢复和重启的元年。这是“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的第一重含义。


另一方面,我国即将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弹指一挥间,中国改革事业已经走过了40年的光辉岁月。中国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如此。


40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和进步离不开学者们勇于创新的改革精神,打开国门、海纳百川的开放立场,以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学术品格。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刑法学研究前行的40年也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伟大历史的一个缩影。


本次发布会的主角、同时也是随后学术报告会的报告人陈兴良教授是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的第一批大学生。从进入大学接受法学教育到投身于法学研究道路至今,陈兴良教授从事学术研究的40年,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40年来的教育、文化、科学事业蓬勃发展的轨迹是重合的。他是历史的见证者、参与者、书写者和缔造者,是历史的一部分。因此,主办方邀请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40年进行回顾,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在车浩副教授的介绍之后,陈兴良教授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开始了演讲。陈兴良教授首先指出,刑法学科的命运与国家刑事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只有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大格局下才能描绘与勾画出我国刑法学科的发展脉络,因此,1978年改革开放对中国刑法学研究意义重大。


陈兴良教授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40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刑法学科的恢复重建阶段,时间为1978年至1988年国家开始着手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改时止。


第二个阶段为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阶段,时间为1988年至1997年新刑法颁布时止。


第三个阶段为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阶段,时间为1997年至今。


在第一阶段即刑法学科恢复重建阶段之前,我国法治处于消亡状态,刑法学研究身处一片学术废墟之中,根本无从展开。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法治建设才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了。


1979年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实现了零的突破,为刑法学科的恢复重建提供了规范基础。以1979年刑法颁布为契机,我国刑法学研究迈入恢复重建阶段。所谓恢复重建,意味着刑法学研究并非完全是从头开始,而是以上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俄引进的刑法学知识为基础的。


1982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刑法学恢复重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该书前承上世纪50年代从苏俄引入的刑法学知识,并吸收了我国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刑法学研究成果,总结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刑法条文作出了体系化、理论化的阐释,成为此后我国刑法教科书的样板,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刑法教科书。


1979年刑法的颁布使我国刑法学研究重获新生。但由于1979年刑法的先天不足以及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学很快就进入了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状态。


具体而言:


  • 其一,1979年刑法的先天不足表现在这部刑法的制定时间极短,前后只有4个月时间,实际上是以1963年定稿的“刑法典草案”第33稿为基础、对第33稿进行仓促修补而形成的。这就意味着1979年刑法和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可能是不相契合的。


  • 其二,1979年刑法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1979年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 其三,改革开放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转型催生了黄赌毒等新型社会失范形态,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或者没有规定,或者处罚较轻。这与当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不相适应。正是由于1979年刑法自身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我国刑法学研究从1988年起,进入了第二阶段即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阶段。在这一时期,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就是刑法修改,其目的是对立法进行完善。


这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相对于与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性:


其一,研究目的之特殊性。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具有司法导向性,更加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而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为刑法修改提供正确的方案和意见,因此具有立法导向性,完全是围绕刑法修改的需要和节奏而展开。


其二,研究方法之特殊性。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主要采取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刑法规范进行语言逻辑上的推理分析。而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则主要采用价值分析方法,通过揭示现行刑法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立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其三,言说对象之特殊性。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的言说对象是司法实务人员和与司法活动具有相关性的人员。而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的言说对象则是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其意义只有在立法过程中才能得到彰显。同时,立法论的研究不具有持续性,任何关于刑法修改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修订完毕后,就阶段性地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因此,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对于刑法理论知识的积累以及后续发展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相反,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则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司法论的研究是刑法学研究的常态,而立法论的研究则是一种非常态。


自1988年起,立法机关就开始着手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订,我国刑法学研究也就随之进入了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阶段,从而推迟了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进程。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是一种以价值为导向、以应然性为目的的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推动了我国刑法的发展完善,为国家的刑事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我国刑法学研究恢复重建不久、还未建立起刑法解释学基础的情况下,就贸然进入以立法论为主导的刑法学研究阶段,这也给我国刑法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刑法学者尚未形成合理解释刑法规范的传统,却同时又获得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批判的权力。立法论的强势使刑法学者习惯于凌驾于刑法规范之上,这阻碍了刑法教义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刑法学研究进入第三阶段即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阶段,刑法学研究的重点也随之从立法论转向司法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1997年刑法生效以后,立法机关对刑法的修改主要采取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在对刑法规范的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同时,又不至于破坏刑法典本身的结构与框架。在这一背景下,学界虽然仍存在着局部的立法论的研究,但这对整个刑法学理论的研究全局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1997年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贯彻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刑法解释理论。在当时,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规范的注释是就法条而论法条。除了来自苏俄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尚具有一定的学术性之外,其他方面的研究都只是问题性的研究或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在这种背景下,是不可能发展出一套刑法教义学的。因为刑法教义学是对刑法的一种体系性研究,其自身具有一套完整的分析工具和话语体系。只有将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我国刑法学,才能真正提升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水平和层次。


这里就涉及到对德日刑法学的吸收与借鉴问题。德日刑法学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被引入我国,起初是以一种截然不同于我国刑法学的“外国刑法学”的名义出现的。中外刑法学的二元对立观念阻碍了我国刑法理论对外国刑法理论知识的吸收和借鉴。


但是,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外国刑法学和外国刑法有着本质区别。外国刑法学指的并非外国刑法规范,而是外国刑法理论。只有刑法规范才有中外之分,而刑法理论则没有中外之别。刑法规范的效力会受到国界的限制,但刑法学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则具有跨国别性。随着德日刑法学知识不断引入我国,我国刑法理论获得了更新与提升,中外刑法学的畛域逐渐被破除。


刑法教义学带来的不仅是德日刑法理论,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分析工具和话语体系。我国学者对死刑的研究情况可以体现出从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向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的转变过程。死刑问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以立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中,学者对死刑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死刑的存废或限制、扩张等议题展开。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面废除死刑,但是应当在立法上对死刑进行限制。然而,在我国刑法已对死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死刑的限制问题并不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而更多是一个司法论的问题。换言之,应当从立法论转向司法论,从死刑适用的角度讨论如何对死刑进行限制。


基于此,我国刑法学者开始用教义学方法对死刑适用问题——尤其是我国刑法第48条——进行研究。传统观点认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是原则和例外的关系,罪该处死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共同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死缓的余地。但是,有学者提出了相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关系,不是以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以死缓为例外,而是以死缓为原则,以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这就是一种法教义学的讨论,这种解读方式可以为司法机关限制死刑的适用提供教义学论据。


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是以刑法规范为依托的。刑法规范是刑法学逻辑推理的出发点和刑法理论的终极归宿。在司法论的视野下,法律不是被嘲笑、被批评的对象,而是被信仰的对象。在以司法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中,首先应当注重对刑法明文规定的解释,阐发蕴含于刑法文字规定中的语义,关注刑法规范本身。


德日刑法知识的引进推动了我国刑法知识的转型。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苏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引发的声势浩大、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自上世纪50年代初从苏俄引入我国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长期处于不可动摇的通说地位。


但近年来,随着德日三阶层理论逐渐传入我国,三阶层已成为我国刑法知识的主要资源,并开始为学界和实务界所接纳。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第三阶段的一个高潮,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刑法学理论演变的基本脉络和走向。


在报告的最后,陈兴良教授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刑法学已经走过了筚路蓝缕的草创阶段,经历了以立法为中心到以司法为中心的转变,进入了一个以教义学为主体知识的阶段。我国刑法学的教义学化是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发展方向,此即所谓“走向教义的刑法学”。以司法论为中心的刑法学研究以及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应然发展方向,也是刑法学演进的正途。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争论的实质是对法学话语权的争夺。当然,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主要是由法理学界提出的。在法理学研究内部,社科法学更关注法的价值,而法教义学则主要是一种法学方法论。对于部门法而言,价值论与方法论是融为一体的,二者不可分离。通常而言,一个部门法的教义学化程度与部门法的立法进度存在密切关联性。只有当一个部门法完成了立法使命、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和规则时,法教义学的研究才可能全方位展开。在我国的各个部门法中,刑法无论是立法时间或是立法质量都是最为领先的,因此,刑法的教义学化也是最早且最为迫切的。


我国刑法学的教义学化必须引入刑事政策的内容,处理好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因为刑法教义学不仅是对刑法规范的阐释,其中必然也包括了价值判断的内容。过去,刑法与刑事政策在我国是作为两个独立学科而分别存在的,刑事政策处于刑法学之外。但是,这种将刑法与刑事政策截然分开的观点是存在问题的,刑事政策不能脱离刑法而存在,刑法教义学也不应排斥刑事政策,二者应当被统一在刑事一体化的思考之下。唯其如此,刑法教义学才能够克服形式主义带来的僵硬性,积极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在陈兴良教授的精彩报告之后,由车浩副教授主持,活动进入点评与讨论环节。


依照长幼之序,由阮齐林教授、刘明祥教授、曲新久教授、梁根林教授、周光权教授、林维教授担任点评嘉宾。这六位教授均是著名刑法学家,且与陈兴良教授有着长期交往和深厚的学术情谊。


首先发言的是林维教授。他认为,陈兴良教授是一个能紧跟时代步伐、敏锐把握关键问题、及时进行理论更新与转型的刑法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注释刑法学蔚然成风的局面下,陈兴良教授开学界之先河,率先提出刑法哲学的理念。


在进入司法实务机关挂职以后,陈兴良教授对司法实践的运作规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切的认识与体会,自此,他开始进行判例刑法学和规范刑法学的研究。“陈兴良刑法学”系列丛书忠实反映了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学研究轨迹,彰显了陈兴良教授对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具体实践。


林维教授将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贡献归纳为一种“方向性的引领”。从注释刑法转向刑法哲学,从刑法哲学转向判例刑法,再从判例刑法进一步发展为教义刑法学,这个过程中的每一次转变,都是一种方法论上的革新与引领。


最近,以于欢案为契机,陈兴良教授开始以一个专业知识分子的立场,对敏感案件进行专业性的剖析,这或许是陈兴良教授的又一次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意味着走向一个全新、未知的领域,这不仅需要巨大的勇气,还要求学者具有敏锐的方向感。实际上,不仅是对于学者个人,对于整个中国刑法学研究进程而言,这种方向感都是至关重要的。


周光权教授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40年划分为前20年和后20年两个阶段。


在前20年里,尽管有大量产出,但站在今天的视角看,中国刑法学人实际创造的知识贡献却很有限,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是其中的例外。


而在后20年中,中国刑法学研究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犯罪论体系的改造、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学派之争、实质刑法观的推进乃至客观归责理论的继受都发生在这20年里。而在这些关键的节点性问题上,陈兴良教授都始终旗帜鲜明地站在学术研究的应然发展方向上。这也契合了林维教授所提到的“方向感”。


在未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每一个学者都应当致力于打造个人的学术特色,在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同时,明确自己的学术立场。另一方面,学者之间应当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不能将理论上的分歧带到人际关系的处理上。君子和而不同,学术才能有长足的发展。


梁根林教授分别围绕陈兴良教授新书发布和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两个主题,畅谈了个人的体会与见解。


梁根林教授将“陈兴良刑法学”14种18卷著作称为“降龙伏虎18部”。这18部作品是推动整个中国刑法学革命性、跨越性、结构性发展的重要著作。


梁根林教授指出,陈兴良教授著作等身甚至“著作压身”,为学界树立了一座学术丰碑,引领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是短期内大多数中国学者难以逾越的学术高峰,并且其独立的人格、潜心治学的精神、教书育人、提携后辈、爱护学子的高尚情怀也使他无愧为一个人生楷模。


梁根林教授希望陈兴良教授未来还能继续著书立说,为中国刑法学的繁荣和北大法学院的发展作贡献。梁根林教授同时也勉励在座后学晚辈,在陈兴良教授的感召之下,不仅要“跟着说”,而且要“接着说”。


关于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尤其是最近20年的进展,梁根林教授将之归纳为五点。


其一,中国刑法学在过去的20年间已经由立法论导向转向了解释论导向,尽管这种转向还不够全面彻底。


其二,在陈兴良教授的推动下,中国刑法学研究正在进行全面的知识形态转型,已初步形成自身的话语系统与话语逻辑。


其三,中国刑法学的学术研究已经超越了过去的注释法学,日益走向体系化、精细化、精致化、精确化。


其四,中国刑法学的方法论意识已空前觉醒。


其五,中国刑法学界已然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批评氛围,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学术流派与学派之争。在未来刑法转型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注意学术范式与学术传承、范式转移与学术创新、体系与教义、问题与机能、逻辑与方法这五对范畴。


与此同时,刑法学研究应当追求更高的境界。梁根林教授也将其归结为五点。


第一,刑法学研究及论文写作应当求真、求实。


第二,应当更关注基础理论问题,关注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


第三,应当高度重视学科之间的融通、对话与交流,不仅要在刑法学内部践行刑事一体化,还要加强刑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融通。


第四,应当坚持刑法学术研究的实践品格,关心当代问题,树立本土意识。


第五,学术研究既要精细、精致、精确,更要正义、善良、宽容。在这个方面,陈兴良教授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曲新久教授回忆了他与陈兴良教授自1987年起相识、交往的过程,并对陈兴良教授勤奋严谨的学术品格、淡泊名利的人生态度和提携后辈的宽阔心胸表示高度赞赏。曲新久教授指出,尽管在许多问题上自己与陈兴良教授持有不同观点,但这并不影响二人之间的深情厚谊。


作为陈兴良教授《刑法哲学》最早的读者,曲新久教授对“陈兴良刑法学”系列丛书的出版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曲新久教授勉励在座学子向陈兴良教授学习,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不懈努力。


阮齐林教授将陈兴良教授给中国刑法学研究带来的贡献归纳为“奠基”“转型”“弟子”三点。


首先,陈兴良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恢复重建后的奠基人,陈兴良教授在各个问题领域的著述均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在刑法学知识的转型方面,新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知识承袭自苏俄。苏俄刑法的立法机制是,由联邦制定刑法总则,各加盟国自行制定刑法分则。因此,传入中国的苏俄刑法实际上仅仅只有总则、没有分则,这样的刑法知识不可避免地先天就带有立法论的色彩。随着德日刑法学知识的引入,中国学者逐渐发现苏俄刑法知识和我国传统学说与德日刑法学之间的差异。


在这一背景下,陈兴良教授敏锐地意识到刑法学知识转型的必要性,并积极推动德日经典教材、著作的翻译与引进,乃至司法考试方向的转变。这种学术眼光和学术勇气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此外,陈兴良教授还为中国刑法学界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如今这些学生大多已成为学界的中流砥柱。


最后,阮齐林教授希望陈兴良教授能继续自由自在地将学术研究坚持下去,为学界提供更多精神给养,为后世学子留下更多经典的传世之作。


刘明祥教授对“陈兴良刑法学”丛书的出版表示祝贺。陈兴良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最权威、影响力最大、著述最丰富的学者之一,他的成就首先得益于他四十年如一日的勤奋踏实,以及敏锐的学术方向感和个人天赋。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高铭暄、王作富两位学术泰斗的高足,陈兴良教授首倡刑法学知识转型、向四要件理论提出挑战的举动,在当时的背景下是十分难得的。也正是因为老一辈学者宽容、大气的学术风度和学术态度,刑法学界的学术争鸣之风才得以形成,中国刑法学研究才能够达到今天的学术高度。学术的发展既需要靠几个像陈兴良教授这样的特殊人物来引领,同时也需要整个群体的共同努力。对前人的研究应当抱有尊重与敬畏之心,认识到当时当地客观存在的各种历史局限性。不应简单批判乃至否定老一辈学者的学术贡献,而应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奋发前行。



在几位老师的精彩点评后,活动进入现场互动环节。现场观众纷纷向与会嘉宾进行提问。


关于刑法的频繁修订和刑法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林维教授认为,一方面,刑法修订是对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的回应。大部分刑法修正案都是针对刑法分则的修订,并且主要集中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这与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势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应当具备一定的超前性、柔韧性和延展性,在具体和抽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为刑法解释提供更多弹性和空间。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修订,可以在形式上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维系刑法典的权威性。未来在刑事立法的修订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引入附属刑法、轻微犯罪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构建一个更多元的、能够应对更多犯罪类型的、更加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


周光权教授对林维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几点补充。


第一,不能因为刑法典增设了新罪,就认为立法是冲动或不成熟的。将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恰恰是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


第二,当前的刑法修订主要是为了回应反恐和网络犯罪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1997年刑法立法之初立法者不可能预料到的。增设此类罪名是回应社会需要使然。


第三,我国刑法的修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立法的实证依据不够充分,部分轻罪的附随后果过于严重等等。


第四,目前许多人对刑法修订的批判与质疑是站不住脚的。我国1979年刑法就已经有关于犯罪预备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规定并不违反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关于学界是否已对刑罚目的形成共识的问题,梁根林教授认为,学界对刑罚目的的理解既有共识,也有分歧。梁根林教授以自己最近做的一个关于死刑民意的实证研究为例,说明中国民众对刑罚目的普遍持一种二元论的理解,但在这种二元论之中,报应相对于预防具有压倒性优势。因此,无论是从理论或是实践的角度看,都不应将报应和预防两种刑罚目的简单对立。


曲新久教授也赞同这个问题在学界尚不存在共识。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之间的关系,即二者是否是同一个问题。正是因为未能厘清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之间的关系,学界对于刑罚目的究竟是报应或是预防才会有如此大的争议。


关于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关系,阮齐林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是按照一定的价值,用一套概念和逻辑体系解释刑法,其目的是寻求法律解释的规则化和确定化,因此属于刑法解释学的一个流派或一种方法。


刘明祥教授则认为,从狭义上理解,刑法解释学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读,而刑法教义学则是基于体系性、逻辑性、科学性和统一性的考虑,对刑法条文合理性的思辨。现在也有部分学者对刑法解释学作扩大化理解,将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教义学等同起来。


在活动的最后,陈兴良教授对本次报告会的主旨进行总结。他尤其强调,学者应当对本学科负有一种使命感,为学科的知识积累和发展作贡献。同时,学者还应当勤于写作,将思想诉诸于文本载体,以供后人阅读与批判。

在三个多小时的精彩讨论之后,本次活动在其乐融融的和谐气氛中圆满拉下帷幕。


文/陈尔彦

图/张海粟

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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